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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新一號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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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新一號池

      憲判字第 1 5 號 判決之 協同意見書

      由黃虹霞大法官所提出的協同意見書,個人覺得寫得非常好。並非全然艱澀的法律語言。且開宗明義點出私有水利地之不符正義原則。此外,在文中也很客觀的提出一些解決的方式,畢竟當國家財政困難,要籌措出徵收的財源緩不濟急;時代不同應該有新的思維,不能停留在過去。期待新的農田水利署能夠參考黃大法官的建議,研擬出符合地主需要的法案,造福鄉里,減少國庫的支出,乃人民之幸也!以下是黃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針對水利地利用方式,提出個人的見解以減少完全徵收之費用;節錄其所提出的方案如下:

      一、時代已然不同,捷運、高速路都已經有很多通過他人建築物下方、土地上方、場站聯合開發之例!

      二、人車走的路可以用區分地上權等方式以較低對價取得需要之用地使用權源,水走的路為何必須「上窮碧落下黃泉」,全面使用、徵收所有權全部?既然農田水利設施已屬國,則非不可立法使其所在部分土地,准作為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

      三、准作為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照舊使用同時, 融入景觀設計,其容積率也可原地使用,對地主言未受使用、收益不利益,政府因之 可能不必另為金錢補償 ;另因容積原地使用,與容積移至他區使用相較,對當地交通、環境相對友善積移至他區使用相較,對當地交通、環境相對友善。

      四、既成道路問題似也可同樣處理!樓可跨過道路上空 ,事例所在多有。

      最後提到:總之,官門好修行!動動腦,苦民所苦,解決不公義事,大家都有責任對於 既成道路、農田水利用地照舊使用私人土地等實質「 強 佔」人民財產行為, 不可再以沒錢 、沒預算推拖 。 相較於給予優惠福利,對人民權利侵害補償,應更優先處理,這是政府之當為!-------說的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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