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份憲法法庭關於農委會所屬的農田水利署有二則非常重要的判決.一則是農田水利署確定收歸國有;二是被農田水利署所照舊使用的水利用地,政府應該在3年內擬定補償相關計畫,於合理的期限內逐步完成徵收補償,始符合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指出:這是憲法法庭首度未對法規範做成「合憲」或「違憲」宣告,因此本案當事人無法獲得救濟,且無請求補償的權利,只能靜待政府機關聽從本案判決意旨,編列預算給予補償。
不論是與非,雖然不盡人意,但是向前跨出一大步.非常感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真股法官,沒有他也就沒有這次的解釋.希望政府機關不要行政怠惰,趕緊擬訂補償計畫或者提供合理的運用方案,協助私有水利地的地主,也讓相關的水利設施得以妥善的運用,讓美麗的埤塘不至於隨著時間及錯誤的政策而荒蕪.
相關判決請參考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10029